刘建华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1经济社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0804434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刘锦弘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