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下要空间!八大措施亮点!广州市开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新篇章!
2024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提出充分挖掘地下空间潜力,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2025年国务院批复《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广州作为试点城市之一),提出“支持创新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方式”。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的安全韧性效能,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91麻豆 制定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91麻豆 关于优化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覆盖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全链条,以二十四条细化措施,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积极探索存量时代超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路径。
《若干措施》通过政策借鉴、探索实践,从规划引领、供应方式、出让金计收、建设管理审批、产权管理等五大板块总结提炼出八大措施亮点,为加快建设复合高效的立体城市空间提供政策支持,助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1优化地下空间规划统筹
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可申请与地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分别核算,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可向地上腾挪。
重点功能片区地块的地下开发强度不宜小于0.2;
非城市重点功能片区紧邻地下轨道站点地块的地下开发强度不宜小于0.1。
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开发边界、开发功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建设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和出地面设施设置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的有关要求。
对于有地下空间开发需求但详细规划未明确的,组织开展规划条件论证,确定位置、边界、功能等控制指标,并按照流程纳入详细规划体系。
鼓励采用新技术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只将转换层(地面层或负一层的单倍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城市公共地下空间出地面设施原则上应整合布局,并进行风貌管控。
鼓励出地面设施与周边建筑合建;
鼓励以景观式下沉广场作为消防疏散出入口。
02鼓励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开发地下空间
利用存量土地地下空间补足片区商业设施、公服设施配套不足的问题。鼓励引入适宜地下条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新兴支柱产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
在自有存量用地上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符合主导用地性质、不突破地块总计容面积的,用地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有使用土地有关证明等材料申请并联办理地下空间部分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自有存量用地上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超出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或突破地块总计容面积的,以及在非自有用地上申请增加地下空间功能的,应组织开展规划条件论证,按照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03设置一定比例的地下空间自持建筑面积
地下连接体、非自有用地下方城市公共地下空间的地下公共通道可设置不超过30%的地下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
利用自有用地或首次供应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24小时全天候开放(或与公共交通设施同步开放)的地下公共通道或新增地下移交类公共服务设施(公厕、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点),可奖励不超过新增公共空间实际建筑面积1:1地下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
鼓励商业商务用地范围内的出地面设施与建筑结合设置,可给予不超过建成后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管理部分3倍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单独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20%的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04支持轨道站点设置自持便民服务设施
支持地下轨道交通建设范围内预留空间设置自持便民服务设施,后续按程序转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时,应当按届时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
05拓宽渠道多元方式供应城市地下空间
创新式将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首次出让的地下空间和允许配建或奖励部分建筑面积。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已供应用地涉及相邻多个规划单元之间需要增加经营性用途地下连接体;
宗地范围内配建公共设施依法允许布置经营性用途地下空间;
本措施规定的允许配建或者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
尚未出让用地涉及相邻多个规划单元之间需要增加建设地下连接体或者宗地范围内配建公共设施依法允许布置地下空间,但地下空间暂不具备供应条件的,地上部分供应时可以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今后可以按照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办理手续。
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地下空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不符合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
新建的地下线性工程(不含出地面设施)符合划拨方式供应的,规划资源部门依申请根据规划条件核实地下空间位置、空间范围边界、建设规模、使用性质、配套建设要求、地下深度、连通方式等内容,核发划拨决定书。
已完成竣工验收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地下线性工程(不包含出地面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无权属争议的,凭地下空间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划拨方式补办手续。
06实施地下空间地价支持政策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属于经营性部分的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首次出让地下空间应当根据基准地价评估后确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
07明确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
首次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用地项目,按所在地段对应用途首层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拟定出让起始价或计收出让金,其中地下负一层的比例为10%、地下负二层比例为5%、地下负三层及以下不计收。
存量用地新增地下空间功能、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根据不同供应方式明确不同出让金计收方式。
符合条件的地下空间可分期缴纳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余款可在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
08探索地下空间单独确权
鼓励实行三维地籍管理。
探索地下空间单独确权,在保证功能独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的,用地单位可以依据规划核实材料等单独办理对应核实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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