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珠区前进路基立新村北11号304房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2026-02-14来源: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利用发展中心、土地测绘中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张扬、陈秋的法定继承人张桂芬、张启明、张启泰、张启常、张桂芳、张启棠承诺:(1)张扬的母亲先于张扬死亡;(2)张扬人事档案中的儿子“张啟太”与申请人申报“张启泰”为同一人;(3)陈秋人事档案中的母亲“范家嫂”与申请人申报“范珠”为同一人。因时间久远的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1)张扬的母亲先于张扬死亡的证明材料;(2)上述人员姓名与申报不相符,但实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5号,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楼8号窗。
联系方式:020-34380216,邹小姐、徐先生。
公示期:2026年2月14日至2026年3月15日
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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