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荔湾区上九路23号2、3、4层继承登记的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2026-02-11来源:91麻豆
荔湾区分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李根的法定继承人李承昆、李楚文、李楚芝、李英泽承诺被继承人李根的异母先于其已故,被继承人李根(1925年10月25日出生)与李根(1925年11月10日出生)、李根(1926年11月出生)为同一人,被继承人刘宝莲(1928年4月22日出生)与刘宝莲(1930年4月出生)为同一人,被继承人刘宝莲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继承人李楚芝(1951年6月2日出生)与李楚芝(1951年6月29日出生)为同一人。因年代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李根异母及被继承人刘宝莲父母的死亡证明文件,被继承人李根、刘宝莲及继承人李楚芝的出生日期变更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30号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楼十号窗。
联系方式:020-81531281转8070。
公告期: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2日
广州市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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