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珠区怡乐路怡乐四巷23号403房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2026-02-10来源: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利用发展中心、土地测绘中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阮达华的法定继承人谭均培、谭杰騑、谭贺騑承诺:(1)阮达华的父母先于阮达华死亡;(2)阮达华人事档案中的“谭杰婔”与申请人申报的“谭杰騑”为同一人、“谭贺婔”与申请人申报的“谭贺騑”为同一人。因时间久远的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1)阮达华的父母先于阮达华死亡的证明材料;(2)上述人员姓名与申报不相符,但实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5号,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楼8号窗。
联系方式:020-34380216,梁小姐、徐先生。
公示期: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11日
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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