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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12-25 12: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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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6〕1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362号文),需将南沙区榄核镇榄核村民委 员会、万顷沙镇沙尾一村民委员会45.5969公顷(合683.953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榄核镇榄核村,万顷沙镇沙尾一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 、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榄核镇榄核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4.9738公顷(合74.607亩)、万顷沙镇沙尾一村民委员 会集体土地40.6231公顷(合609.3465亩)。
四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一 )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 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 式 |
榄 核 村 | 耕地 | 3.7538 | 土地补偿费 | 139.8120 | 524.8263 | 榄核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4.8590 | 393.6197 | 榄核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其它农 用地 | 0.1376 | 土地补偿费 | 122.3358 | 16.8334 | 榄核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7.3830 | 12.0239 | 榄核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坑塘水 面 | 1.0574 | 土地补偿费 | 174.7650 | 184.7965 | 榄核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7.3825 | 92.3983 | 榄核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建设用 地 | 0.0250 | 土地补偿费 | 244.6710 | 6.1168 | 榄核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榄核村民委员会 转付土地承包者 和业权人 | 货币 |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 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 式 |
沙尾 一村 | 耕地 | 28.6608 | 土地补偿费 | 139.812 | 4007.1238 | 沙尾一村民 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4.859 | 3005.3428 | 沙尾一村民 委员会 | 货币 |
园地 | 3.2868 | 土地补偿费 | 122.335 | 402.0923 | 沙尾一村民 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287.2088 | 沙尾一村民 委员会 | 货币 |
坑塘水 面 | 6.5905 | 土地补偿费 | 174.765 | 1151.7887 | 沙尾一村民 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575.8944 | 沙尾一村民 委员会 | 货币 |
其他农 用地 | 2.0850 | 土地补偿费 | 122.335 | 255.0695 | 沙尾一村民 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182.1925 | 沙尾一村民 委员会 | 货币 |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沙尾一村民 委员会转付 土地承包者 和业权人 | 货币 |
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榄核镇榄核村民委员会、万顷沙镇沙尾一 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榄核镇榄核村民委员会、万顷沙镇沙尾一村民委员会在 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 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榄核镇榄核村民 委员会、万顷沙镇 沙尾一村民委员 会 | 2016年4月18日至 2016年4月28日 | 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王蔚 青、李国云:020-39910445、020-39910624); 榄核、万顷沙国土所(联系人: 宁建国、胡谦,电话:020-39110570、 020-84956833), | 2016年4月29日至 2016年5月9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 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 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 源厅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362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广州市南沙区2014年度第二批次征地公告-附图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