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穗南府征补〔2025〕36号
(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调整,我区政府重新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一百一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二次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大岗镇东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1)。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因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大岗镇东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7832公顷(26.748亩)。其中,农用地0.0649公顷(0.974亩),含耕地0.0167公顷(0.251亩);建设用地1.7183公顷(25.774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91麻豆 《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97.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97.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按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政策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其中,征收后属于城中村改造方案明确用于村集体的安置用地(如复建住宅、复建物业、留用地权益物业等)或政策规定的可不予计提留用地的其他情形,不予计提留用地。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东流村城中村改造方案》,东流村留用地指标已按全征口径在城中村改造方案统筹落实。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大岗镇东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共26.748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90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77.57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20-8493224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大岗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20-84932248;邮编:51147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