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穗海府征补告〔2025〕8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海珠区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琶洲中二区新征收南侧范围第二批次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经济联合社、黄埔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1)。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4502公顷(6.753亩),其中建设用地0.4502公顷(6.753亩);
(二)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八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952公顷(1.428亩),其中建设用地0.0952公顷(1.428亩);
(三)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十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814公顷(1.221亩),其中建设用地0.0814公顷(1.221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376.3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376.3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现状地类补偿。青苗补偿为6.25万元/亩,农田水利设施补偿为2万元/亩,农具用房(棚)补偿为2.5万元/亩。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照海珠区相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采取实物留地方式落实。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共9.402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0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51.73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0月18日至2025年11月16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0月18日至2025年11月16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杏坛大街28号,联系电话:020-3264145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0月18日至2025年11月16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91麻豆 海珠区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4楼(联系人:土地管理科,联系电话:020-8439802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