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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围绕加快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我局聚焦企业群众诉求,紧扣当前民生经济发展重点,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抓手,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机制,近日出台第八批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着力优化土地要素配置与广州市公共服务水平,为广州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贡献规划资源力量。
二、目标任务
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抓手,以企业群众诉求为切口,围绕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地下空间高效利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海洋资源利用等五个方面,提出30条措施。持续推动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机制集成式改革,着力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广州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贡献规划资源力量。
三、主要内容及措施亮点
《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八批)的通知》覆盖自然资源管理、土地供应管理、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审批改革提效等多个业务板块,在已出台的七批173条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围绕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地下空间高效利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海洋资源利用等五个方面,提出30条措施,持续打造责任明晰、链条完整、环环相扣的规划资源改革推进机制。
(一)创新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方式,全面激活“地利”
该部分措施紧密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关键内容。聚焦自然资源资产组合配置、产业用地灵活供应、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存量住房与存量商办用房盘活入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方面开展政策创新与探索。
1. 支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推动配置效益最大化。优化前,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多为单独供应、独立开发运营;不同资源资产的出让年限和方式不一,无法实现组合开发的协同增值效应。优化后,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可探索开展跨资源(如“土地+矿产+海洋”)、跨空间(如“地表空间+地下空间”)、跨权属(如“国有+集体”)等综合供应模式,通过“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统一运营”,将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底价、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优化资产配置,实现开发范围内资源要素的整合联动、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最大化。
2. 推出“广海汇”政产学研金一体化平台,为招商引资搭建“超级连接器”。优化前,海洋经济相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缺乏高效统一沟通渠道,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难以形成协同效应,导致科研成果转化慢。优化后,搭建了包括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产业洞察、选址推介、政策助手、金融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普园地七大版块的一体化平台,整合企业、政策、土地、投融资和产学研用五大资源库,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着力为不同涉海用户提供丰富的查询、发布、交流、合作功能,满足涉海用户及时了解政策动态、高效寻找上下游配套企业、拓展产业合作机遇等需求。
3. 迭代优化五版“广州市招商土地超市”,丰富企业投资选择。本条衔接惠企利民措施第七批第一条。优化前,企业与政府关于招商信息存在壁垒,企业投资无法直接获取相关规划管理信息,需对投资范围开展评估等工作,涉海投资无公开涉海信息获取渠道。优化后,开放了全市现行控规和区域评估查询渠道,涵盖76个片区、606.8平方公里共366个单项评估结论,减少企业重复评估成本;增设海洋资源专题板块,上线海岸带、海岸线、海域和海岛数据,无缝对接陆海空间资源,为涉海企业提供用地用海支持,精准匹配海洋产业发展需求;此外,还增设了环“南昆山—罗浮山”引领区(广州片区)专题板块,提供范围内留用地、农田、温泉、景点、酒店等重要资源要素信息,助力生态价值转化与产业融合发展;优化“随心选”智慧选地功能,提供热点板块、产业园区、用途类型等多维度筛选条件,支持区间值灵活输入,各类条件框可展开/收起,全面适配企业个性化选址需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全市可招商的留用地、闲置公房及闲置农房等核心资源,展示资源的镇村位置、现状实景、规划指标和招商意向等信息,以及交通路网、周边配套和现行控规等辅助选址信息。
4. 构建自然资源“指标银行”,推动“百千万工程”项目快速落地。本条衔接惠企利民措施第六批第十三条。通过指标流转与统筹,实现指标精准投放。压缩项目建设周期,提高资源分配效率。优化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标池”包含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拆旧复垦指标。房票指政府将村民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一张特定金额的凭证。优化后,构建自然资源“指标银行”,拓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标池”内涵,将自然资源涉及的各类指标,以及房票、地票、通过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产生的指标等,搭载房票数字化管理系统(网址://fangpiao.gzlpc.gov.cn/fpxtxcx/)纳入“指标银行”管理。拓展房票安置适用范围至非住宅物业等征拆安置主体,进一步加大房票实施力度,对于跨区通兑、跨用途兑换,征拆涉及住宅、商办用房、工业物业鼓励优先使用房票安置。依托“指标银行”,构建指标“生成-归集-流转-使用”的闭环管理,形成市级、区级两类指标,发挥市级支撑激励、区级相互补缺的作用。进一步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工具、交易价格、交易范围、交易方式。对各类指标进行分类、建档、信息化管理,建立清晰的“账本”,通过市区流动、跨区交易等推动自然资源高效配置。
5. 推行产业用地多元化弹性供应,靶向保障企业需求。本条衔接惠企利民措施第五批第二、三条。优化前,弹性供应方式适用范围限于工业用地。优化后,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将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弹性供应方式从工业用地拓展至物流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等全自持的商业服务业用地,营利性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营利性邮政用地等公用设施用地。其他未纳入但又需要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产业项目用地,可按照主导用途编制出让方案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实施。二是分类明确调整供应方式的前置条件和土地价格租金等的计算方式,并支持经原提出招商条件的属地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评估确认后,产业项目可选择在约定供应期满或者供应期间灵活申请调整供应方式或申请续期。
6. 支持工业项目分期按约无息缴纳出让金,减少企业落地初始成本。本条衔接惠企利民措施第六批第十一条。优化前,除工业用途以外的其他产业用地项目,仅允许经批准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主导用途为工业的项目分期缴纳出让金需要支付利息,分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优化后,主导用途为工业的用地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余款的,余款不需要支付分期利息;除工业项目以外的其他产业用地,可在满足首次缴纳比例要求下支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余款计收分期利息。分期利息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LPR计收,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7. 探索工业、商服等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续期,支持企业长期稳定投资。本条衔接惠企利民措施第六批第十二条。优化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的规定是“依照法律规定办理”,针对工业、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无相关明确规定。第六批措施仅限于低效用地项目可有条件续期。优化后,明确工业、商服等产业用地可以开展使用权续期,按照满足一定条件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产业用地项目分别明确申请续期的条件、程序、出让金补缴要求。同时规定剩余年期与续期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进一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保障产业发展连续性、助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8. 推行地下空间多元化弹性供应,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本条衔接惠企利民措施第二批第十四条、第六批第十条。优化前,地下空间使用权供应基本按照地上土地“招拍挂”出让模式;地下空间建造成本高,地价评估体系未能适应地上与地下空间的建造成本与商业价值差异,增加企业前期资金压力,削弱了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地下空间开发的积极性;此外,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无法确权,难以进行市场化融资、转让或交易,产生一批“沉睡资产”;对于地下综合管廊、地下道路等公益性设施,未明确供地规则,且主要依赖政府划拨土地和财政投资建设,缺乏允许配建经营性设施及协议出让的相关规定,无法通过市场化收益反哺公益投入。优化后,一是引入多元化弹性供应方式,同时地价评估充分考虑开发成本、实施向下逐层递减的优惠政策,大幅降低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其中,激发市场活力;二是为已建成地下空间提供依法完善供地手续的路径,在保障企业权益的同时,推动大批存量地下空间资源盘活利用;三是明确地下道路、轨道交通、非营利性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供地规则,采用划拨方式供应,解决重大项目面临的制度性障碍,保障城市生命线实施建设。四是支持公益与市场结合,允许公益性地下空间配建或奖励部分协议出让经营性设施,创新以经营性反哺公益性的模式,加速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落地。
9. 允许自持住房转为可售住房,优化存量保市场主体。优化前,政策缺乏弹性,自持住房无法转为可售,企业资金压力大。同时潜力地区市场需求无法及时满足,供需矛盾突出。土地管理缺乏动态调整机制,制约市场活力。优化后,对于行政区和板块去化均在18个月以下的,打通自持转可售住房的市场化渠道:一是建立了弹性机制,允许依申请、经报市土委会审议及原出让方同意的,权利人按照原出让时点和现调整受理时点分别评估自持物业比例调整前后的市场评估总地价差额,取高者补缴出让金后,即可将一定比例自持住房转为可售住房入市;二是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资产盘活路径,在保障国家土地收益的前提下,有效纾解了企业资金压力;三是赋予了政府新的调控工具,进一步促进供需紧张、投资潜力大的区域按照去化周期动态变化、中高风险企业纾困需要等实际情况,调整商品住房供应、匹配市场需求。推动房地产发展加快构建新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
10. 支持存量商办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优化前,对商业办公、住宅等土地用途与建筑功能进行刚性管制、严格分类管控,无法转变为租赁住房,导致商业办公过剩而闲置、空置率攀升等资源错配现象。而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渠道多依赖新增建设用地配建,无法快速、灵活满足重点产业区域的居住需求。优化后,一是明确允许在特定区域的存量商办经综合评估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通了政策路径。二是通过区位引导,增加对就业中心周边供应的精准性,促进职住平衡。三是进一步激活闲置、低效存量商业办公资产潜力,通过创新供应模式、规模化租赁等发展,提升管理效率与居住品质,推动职住精细化治理水平提升。
11. 允许自持商办物业招商入市,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前,自持商办物业无法转让,资产闲置低效,企业资金压力大。产业导入依赖新增土地,与存量空间资源脱节,无法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土地权利人缺乏参与招商引资的有效通道与积极性。优化后,明确受让人需经原提出招商条件的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评估符合产业导入和经济贡献要求,报经市土委会和原出让人同意后,补缴出让金方可转入市:一是创设“弹性退出机制”,通过“评估地价、取高补缴”的核心路径,为自持商办物业提供了合法的资产证券化通道,推动资产盘活,释放企业活力;二是推动了招商模式创新,鼓励权利人“以商引商”,将招商逻辑从“供给驱动”转向“需求驱动”,实现存量空间与高成长性、产业链企业的精准匹配,提升了招商效率和产业集聚度;三是通过政策创新,实现权利人从“房东”变为“招商合伙人”,将其市场资源转化为区域发展的新动能,同时对分割销售进行严格管控。
(二)拓展多元化公共服务场景,营造全龄全社会友好的高品质生活空间
本部分措施致力于在城市有限空间下构建全龄友好型城市,通过打造“15分钟生活圈、运动圈、医疗圈”等关键载体,构建覆盖儿童、青年、中青年、老年人群的服务体系,实现人人可享、处处可达、时时可感的高品质生活。
12. 支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市民群众多元化、高品质的生活需求。优化前,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较为单一,市民的多元需求无法在公益设施得到一站式满足,公共服务品质有待提升;此外,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缺乏自我创收能力,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优化后,通过“功能复合+设定比例上限”的精细化管理机制,支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便民服务设施。一方面,打破以往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单一的僵局,从“纯公益”转向“公益+便民服务”的良性互补。为公共设施的运营维护、品质提升和服务创新提供了可持续的资金来源,保障长效运营;另一方面,打造集文化、休闲、消费于一体的城市公共文化生活空间,为市民提供更便捷、更丰富、更高品质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13. 支持已确权的存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灵活调整服务业态,适应新业态发展需求。优化前,历史上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当前已失效)等规定,部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产权登记为照相馆、理发店、柴煤店、书店、中西药店、洗染店等特定单一商业用途,部分用途已不符合当前社会新商业服务业态的发展需求,但因房产证载用途过于具体导致经营受限,一批存量商业服务物业难以有效运营,从而难以为周边居民生活补充配套服务短板或带来便利。优化后,对历史上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登记为特定单一用途的配套商业服务物业(肉菜市场、农贸市场除外),可将产权登记用途确认为“商业服务(建议的业态)”,其中“建议的业态”将结合周边商业服务市场需求和原规划初衷优化,确认为以零售、餐饮、文体、综合服务等相对宏观的业态,包括《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注4”确定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类型”,规划配套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可以生鲜超市形式提供生鲜零售服务,推动存量物业的盘活利用,满足居民和市场多元化、高品质的需求。
14. 因地制宜建设开敞体育运动空间,打造15分钟运动圈。优化前,体育设施配建主要以独立用地为主、缺乏多层级便民体育设施,未能充分利用城市各类“金角银边”空间,设施供给缺乏灵活度。优化后,对城市零散空间进行精细化改造,鼓励利用储备用地、公园绿地、桥下空间、社区存量空间等建设开敞体育空间,推动体育设施从专业化配置转向生活化营造,从标准化配置转向弹性化响应。鼓励基于场地特征进行适应性改造。有效落实全民健身的国家战略、补充完善家门口的运动场地、构建便民生活方式、增强社区活力。
15. 支持乡村零星公共设施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助力和美乡村建设。优化前,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零星用地按原用途管理的,需要编制点状供地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实施。优化后,允许符合规划且不占用耕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用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零星乡村公共设施和农业种养设施项目免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快公共设施和便民设施的布局和落地建设,提升村民幸福感和乡村旅游服务水平。
16. 支持利用非自有用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缓解群众停车难题。优化前,社会资本在没有拥有地面土地产权的情况下,无法成为地下空间的合法建设主体。在非自有公共用地上建设规划审批流程不明确;此外,纯公益性质的地下停车场投资回报率低,无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优化后,明确允许利用产权清晰的非自有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建设,打开利用公共资源解决公共问题的新路径。一是通过不改变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容积率,极大地简化了项目前期流程,为项目快速落地扫清了障碍。二是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允许配置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20%的地下自持经营性面积,为项目提供了稳定的长期收益预期,显著提升了经济可行性,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三是系统激活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资源利用,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17. 支持公共地下空间配建经营性功能,推动地下互联互通、提升城市品质。本条衔接惠企利民措施第二批第四条。优化前,未明确地下连接体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经营性面积,未明确支持盘活利用地下轨道预留空间设置自持便民服务设施。优化后,地下连接体和城市道路下方的公共地下空间可设置总建筑面积的30%作为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为企业提供预期的收益空间,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空间开发。支持利用自有用地增加公共通道或地下移交类公服设施,按照增加的部分奖励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提高地下空间便民度与空间活力;支持结合自身建筑建设疏散出入口、地铁出入口、风亭等出地面设施,并按照无偿移交部分的3倍奖励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支持运营主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盘活利用地下轨道预留空间,可支持设置自持便民服务设施,进一步提高地下空间公共服务水平。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聚力实现“减证便民”
本部分措施围绕地下车库、临时用地、工业仓储构筑物、不动产登记、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进一步探索审批制度改革。聚焦企业、群众实际生产生活中的痛点,打通审批提效的堵点,找准改革创新的着力点,以优化审批流程、强化服务支撑等组合模式,疏通“小堵点”解决“大困难”,推动“小切口”取得“大成效”。
18. 简化临时用地审批材料和手续,助力项目快速落地。优化前,被动审批,临时用地延期的审批时间通常为10个工作日且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优化后,变为主动服务,一是缩短审批时间。指导项目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主体报批时同步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初次申办的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延期的审批时间缩减为3个工作日。二是简化申请材料。延期申请材料中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审查意见等材料可以使用原材料、不需要重新出具。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申请无需再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
19. 支持工业、仓储项目内用于生产的构筑物免于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为企业经营提速增效。本条措施衔接惠企利民第四批第十五条。结合广州实际经验,并参考上海、厦门、武汉等城市做法。优化前,广州目前未出台专门针对工业仓储用地内小型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政策。优化后,工业、仓储性质的自有用地内,在不占用市政道路的前提下,因生产和质检需求,建设室外传输带隔油池、隔水池、污水池、地泵、罐区、堆场等设施设备及其基座;或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要求,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房、消控室、污水处理室等建构筑物,支持按程序纳入免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清单。进一步强化工业保障。
20. 支持地下车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分期规划核实和确权登记,推动验收交付双提速。本条衔接惠企利民措施第六批第二十条。优化前,对于暂不具备停车泊位现场划线条件的地下车库,无法办理规划核实和确权登记。优化后,建设单位可暂不清空场地,以防火分区作为最小实测单位灵活划分片区,以告知承诺制申请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确权登记。最后一期工程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后,再行办理车位的分割(变更)、转移登记。显著缩短登记周期,进一步降低企业时间与资金成本。
21. 支持地下空间单独确权,保障企业开发权益。优化前,未明确地下空间分层确权路径。优化后,分层开发建设的项目可以分层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根据规划条件核实材料单独办理对应核实范围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2. 衔接海域使用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实现“交海即交证”。优化前,用海主体取得用海批复、缴纳海域使用金后,需要较长时间完成海籍调查成果审查,且提交登记申请后还要等3个工作日才能拿证。优化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介入指导,帮助用海主体提前准备登记材料及办理海籍成果审查。用海主体取得用海批复文件并提供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一个工作日内,不动产登记部门即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海即交证”。优化项目用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强化部门协同、数据共享,进一步强化海洋资源要素保障,为涉海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23. 支持海域使用权三维立体分层确权登记,实现用海项目垂直空间复合高效利用。优化前,两个用海项目存在垂直投影重叠的情况,无法完成确权登记。优化后,建立“三维调查+分层确权”的方式,通过高精度实景三维技术绘制三维宗海图,办理立体分层确权登记,精准界定海域使用权区域。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范围仍可继续排他使用的,可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提升了海洋资源利用效率,优化海洋产业投资环境。
24. 支持在采矿权期限届满前合并办理采矿权变更和延续登记,活跃矿业权市场。优化前,剩余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采矿权变更和延续登记需单独申请办理。优化后,矿山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和延续登记。减少了申请办理次数,提高采矿权审批登记效率,提升企业加快项目投资和开发建设信心,活跃矿业权市场。
25. 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维护委托人权益。优化前,不支持信托财产办理不动产登记。优化后,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可以共同申请办理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并支持暂不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不动产信托财产办理预告登记。委托人可持信托文件等必要文件与信托机构共同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进一步便于信托机构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动产,有效维护委托人权益。
26. 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业务“全城通办”。优化前,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业务采取属区办理、通收转办模式进行全城通办。优化后,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就近申办高频不动产登记业务,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业务纳入全城通收通办范围,企业群众可前往全市任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企业群众可就便、就近申办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进一步降低制度化成本。
27. 支持不动产“带封过户”、“带封融资”,进一步破解融资难。优化前,不动产被查封后,不能办理转移、抵押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优化后,经法院审查准许,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能满足执行案件债权的情况下,被查封的不动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有利于提升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意愿,着力解决查封不动产融资难、自行处置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效率,更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28. 拓宽高频不动产登记业务“跨城通办”,助力企业群众“少跑一次”到“零跑腿”。优化前,不动产登记只能在属地办理。优化后,与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四大城市开展高频登记业务“跨城通办”合作,通过五城房屋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等高频登记业务和登记信息查询跨城通办,最大程度满足异地办证诉求;五地全行政区域纳入跨城通办范围,覆盖了全部69个登记机构。企业群众可按需选择线上“异地帮办、全程网办”或线下“异地代收、属地办理”两种办理模式。实现了企业群众家门口办,有效提升了不动产登记便利度,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
29. 优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升规划资源政府信息获取便利度。优化前,企业群众对于涉及同个项目的规划资源政府信息提出多个公开申请的,按照依申请公开规定逐一答复。对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时提供信息网页路径、网址链接,申请人需手动输入网址访问相关信息网页。优化后,对于涉及同个项目的规划资源政府信息提出多个公开申请的,通过主动联系项目所在镇街、村委会、居委会了解申请公开背景、需求,加强主动公开等措施,方便企业群众获取政府信息。对于已主动公开的规划资源政府信息,在答复中除提供公开信息网页路径、网址链接外,增附网页二维码,申请人可手机扫码“直达”信息网页,提升获取规划资源政府信息的便利度。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中附上答疑联系电话,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和获取规划资源政府信息的解答说明。
30. 设置“规划和自然资源惠企利民措施兑现咨询服务”公共服务事项,全力推动每条惠企利民措施落地见效。本措施衔接出台的1至8批惠企利民措施。优化前,企业群众在使用1至8批惠企利民措施过程中,认为符合某条措施的使用条件,但是办理过程中存在入案途径不明晰、入案后办理效果不满意等情形的。优化后,通过设置“规划和自然资源惠企利民措施兑现咨询服务”公共服务事项,将各项惠企利民措施纳入政府部门职权事项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节点化推进,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时限,形成“措施-清单-兑现”的闭环工作机制,企业群众通过“一窗”入件该事项,即可使用1至8批惠企利民措施,实现各项措施举措从“纸面”走向“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