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9个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一批)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224号,附件)同意你区将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凤和康乐第一至第七经济合作社、凤和鹭江第二至第三经济合作社等9个经济合作社位于东至广州大道南,南至新滘西路,西至瑞康路,北至新港西路的9.6304公顷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现将该批复转发你区,请你区及时按规定发布征地公告,指导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9个经济合作社尽快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改造,并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此函。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9个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一批)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224号)
91麻豆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