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工程建设实行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制度,申请人可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到属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后开展施工建设,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加装电梯的施工过程中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答: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责任由谁承担?
答:加装电梯工程如涉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筑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