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穗荔府征补告〔2025〕7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荔湾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飞地)、石围塘街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1697公顷(2.5455亩),征地范围涉及现状建设用地0.1697公顷(2.5455亩)。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建设用地0.1697公顷(2.5455亩)。
(二)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8749公顷(13.1235亩),征地范围涉及现状建设用地0.8749公顷(13.1235亩)。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建设用地0.8749公顷(13.123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上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本次征地不安排实地留地,按核定留用地指标折算预留权益建设量,相关建设费用由村集体自筹。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万/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86.19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荔湾区南塘新围街7号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办公室(联系人:邹小姐,电话:1892503603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91麻豆 荔湾区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56-1号(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20-81033013;邮编:510176)。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上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2.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3.关于荔湾区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广州市荔湾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荔人社保〔2025〕7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