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申请人持(2025)粤0114执1124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万和北路9号802房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陈南仔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50780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6登记03469141;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39333号和0803939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分别为22登记03110419、22登记03111233。
我局依法已以2025登记03143458核准登记,但上述08050780号《不动产权证书》和08039333号、0803939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50780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39333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3939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91麻豆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