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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河区长兴路363号大院34号102房继承登记的公告
来源:91麻豆 天河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12-26 17:34: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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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刘宏基、喻珍兰的法定继承人刘皖淮、刘铁流、刘穗生、刘皖溪、刘辽宁承诺被继承人喻珍兰的父母先于喻珍兰死亡,因年代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喻珍兰父母的死亡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102室(信访接待室)。

  联系方式:020-85643005。

  

序号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刘宏基、喻珍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天河区长兴路363号大院34号102房

穗房地证字第119303号

刘皖淮、刘铁流、刘穗生、刘皖溪、刘辽宁

  公告期: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24日

  广州市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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