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麻豆

>91麻豆公告
91麻豆 > 手机版 > 新闻 > 91麻豆公告

广州市自然资源利用发展中心(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章程

发布日期:2025-11-27 11:29:51 来源:广州市自然资源利用发展中心

广州市自然资源利用发展中心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自然资源利用发展中心(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16楼、17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91麻豆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91麻豆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中心办公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91麻豆 党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土地供应、土地评估、土地供后监管等工作,服务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负责自然资源利用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评估、收缴、催缴、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基准房价、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土地及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利用管理技术性研究和估价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广州市自然资源利用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配备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会委员,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均按规定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认真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组织议事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广州市自然资源利用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处级以上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职责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经费预算管理、绩效目标、信息公开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中心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中心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产生方式为上级党组织任命,主持单位行政工作,负责单位审计工作。负责土地供应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评估、收缴、催缴、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基准房价、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土地及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负责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管理技术研究和估价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由行政负责人担任,由举办单位任命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关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批复》(穗编字〔2017〕106号)等文件规定,本单位内设部门6个,分别是综合部、估价市场监管部、土地评估部、土地供应部、土地供后监管部、法务督导部。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行业有关规范,配合本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事项应该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信息公开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

  (三)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和举办单位相关决议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负责自然资源利用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土地出让金评估、收缴、催缴、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制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基准房价、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土地及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四)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

  (五)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工作;

  (六)负责自然资源利用管理技术性研究和估价行业管理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重大开支集体决策。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广州市自然资源利用发展中心(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后,由本单位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年度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业务工作: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业务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9月11日经广州市自然资源利用发展中心党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自然资源利用发展中心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11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