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意见
来源:名城保护处
发布时间:2025-10-22 19: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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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参与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提出人 | 建议来源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何姗 郑力鹏 | 网站留言 | 反对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外部增加建筑层数、高度。 理由: 1.违反《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维护和修缮,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2.违反《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第五十条(二)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扩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构成历史风貌的重要元素就包括了高度。增加高度改变了外观风貌。 3.此条前提是“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但增加层数高度就已经改变原有外观风貌,前后矛盾。 4.根据《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高度、体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牌。 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该高于传统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都不能改变高度,历史建筑更不能。 5.第十五条中的“历史建筑增加高度”,应明确上位法规的规定是否允许?先回答“历史建筑可以改变外观、可以增加高度”的依据是什么? | 采纳。 按意见修改完善相关表述,补充明确活化利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相关保护规划等要求。 |
2 | 反对第十五条 “必要时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社会公示” 理由:违反《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在设计方案中提出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措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上位法要求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是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不是“必要时”。 | 采纳。 按意见修改完善相关表述。 |
3 | 反对第十七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理由:第十七条有原则性错误。 违反《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鼓励优先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技术、传统材料进行维护和修缮,并根据实际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完善防雷、防火、防虫、排水等设备设施。 根据《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条,历史建筑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具有科学价值。 根据《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维护和修缮,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第五十条(二)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扩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因此,应当鼓励的是采用传统材料、技术和工艺。而且若在外立面上采用新材料,必然改变外观形象与外观风貌,也违反保护规划要求。 新材料与工艺可以用在非风貌保护方面,如抗震、防水等。 应改为:鼓励在历史建筑修缮时采用传统材料、技术和工艺,在不改变外观风貌及核心价值要素的基础上,可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来改善抗震、防水等性能。 | 采纳。 按意见修改完善相关表述。 |
4 | 建议增加一条:鼓励在修缮、活化利用历史建筑时进行原貌修复,(不宜机械规定不得改变其“核心价值要素”,“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行动”),对原状进行考证,对核心价值要素进行专家论证。 理由:不少历史建筑在编制保护规划甚至认定时就已被不当改造,其原状和真实性已被破坏,广州市已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基本没有对建筑原状进行勘察、考证与价值评估,被不当改造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往往错把非原状当成核心价值要素,规定不得改变,仅少部分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对核心价值要素进行专家论证,导致一些历史建筑修缮时以不能违反保护规划要求为借口不进行原状考证,不进行原貌修复,而是再次进行不当改造,如越秀区六和新街历史建筑。 | 采纳。 按意见修改完善相关表述。 |
5 | 邱小姐 | 网站留言 | 建议补充考虑一栋老房子里面有很多个产权人,部分产权人无法联系,现存的产权人怎么去对整栋老房子开展修缮? | 采纳。 补充一处历史建筑存在多产权人,且部分产权人失联或下落不明的处理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