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条文 内容 | 提出人 | 意见 | 采纳情况 | 反馈情况 | 理由 | 修改后条文内容 |
1 | | 洪先生 | 针对已缴交土地出让的地下空间,包含商业、车库等,可否参照广东省预售管理办法,在具备预售形象进度后办理预售。 | 已采纳 | | 一、本措施第(二十一)条提出探索地下空间单独确权。 二、根据《91麻豆
关于实行地下车库(位)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确权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为更好推进地下车库(位)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确权登记工作,采取“实地测绘+泊位划线方案+告知承诺制”相互结合的方式,在我市实行地下车库(位)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确权登记告知承诺制。 | |
2 | | 刘思霞 | 地库超出1:1.2,收楼5年期以上,过剩车位购买用于独立封闭仓储功能使用。 | 已考虑 | | 一、地下车库停车位配比高于标准,是开发商在规划报建明确落实的,是否过剩这个需要结合小区居民诉求,不能通过配比高标就断定过剩。 二、如涉及将停车位改造为独立封闭仓储空间的需求,视为改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按照要求需要小区业主同意申请规划调整以新增地下空间功能;而且仓储面积属于地下计容面积,需要另外核算土地出让金。 | |
3 | | 老谭 | 已出让地块能申请增加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这个措施非常好!对于这类项目,是不是可以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审批,缩短审批周期。 | 已采纳 | | 本措施第(二)条第5款专门针对自有存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规划路径,优化控规动态维护和提升控规审批效率的要求; 结合开发诉求,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4 | | 方女士 | A、B地块中间符合建设连接体的条件,A业主想做地下连接,要自己去找B业主吗?还是有哪个部门可以负责协商?建议可以提供一个协商平台。 | 已采纳 | | 本措施第(七)条第1款针对已出让用地需要增加地下连接体的具体供应方式,在具体申请前需要与连通地块的业主充分沟通。 | |
5 | | 赵先生 | 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直接以修规审批代替控规调整,或者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 已采纳 | | 后续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6 | | 哆啦A梦 | 产业类型符合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项目,建议名录里面的都算,都可以享受暂缓计收土地出让金等。 | 已采纳 | | 一、本措施第(二)条第5款:鼓励引入适宜地下条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新兴支柱产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 二、增加的产业体系项目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 |
7 | | 梁先生 | 地块中间符合建设连接体的条件,甲业主想做地下连接,要自己去找乙业主吗?还是有哪个部门可以负责协商?建议可以提供一个协商平台。 | 已采纳 | | 本措施第(七)条第1款针对已出让用地需要增加地下连接体的具体供应方式,在具体申请前需要与连通地块的业主充分沟通。 | |
8 | | 阿咕咕 | 1. 如果增设地下空间,超出了原来的容积率,是不是也有相应的政策? 2. 已建好的建筑要增加地下空间,如果跟主导属性一致、不超过容积率,建议直接审批、直接报建。 3. 既有建筑,增加地下空间,涉及使用功能调整,超过容积率的,建议可直接报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4. 产业类型符合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建议都可以享受相关优惠,包括暂缓计收土地出让金等。 5. 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6. 已出让地块能申请增加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这个措施非常好!对于这类项目,是不是可以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审批,缩短审批周期。 7. 虽然已出让地块增设地下空间,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流程可能较为繁琐。建议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8. 已出让地块要增设地下空间,具体找哪个部门?建议在措施里面明确。 9. 规定中涉及需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但对于 “相关权益人” 指的是谁?可能涉及土地业主、政府市政等等。建议成立专门的“相关权益人”沟通渠道,帮助大家协商。 10. 支持已出让地块增加地下空间,地上、地下面积腾挪,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地下面积。如果要调整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有没有明确的指引? 11. 设置自持经营建筑面积有利于提高土地业主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积极性,但奖励方式单一,对于已出让地块的已建项目可能存在地下经营面积难以结合项目整体进行规划的问题,建议对于设置/奖励自持经营面积的同时,增加多种奖励方式(出让金减免、配套费减免等方式),由土地业主自行选择。 12. A、B地块中间符合建设连接体的条件,A业主想做地下连接,要自己去找B业主吗?还是有哪个部门可以负责协商?建议可以提供一个协商平台。 13. 措施里面说,增设地下空间,地上、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在满足规划条件要求下可以腾挪,如果为了建筑更好看,大部分利用地下来建设,考虑到地下建设成本更高,建议有额外的奖励。 14. 地下连接体自持经营性面积上限 30%,地下建设比地面更复杂,建设成本预算控制难度大,能不能根据实际成本提高自持经营性面积? 15. 地下公共步行通道最高奖励30%自持经营面积,地下连接体里设自持经营性面积,要是连接体打通了多个地块,大大方便了市民通行和商业互动,能不能给企业额外的政策支持,比如简化后续项目审批? 16. 新增地下公共空间按 1:1 奖励经营面积,要是项目能提升周边居民生活质量,比如建了社区服务中心,能不能在项目审批时优先通过,还能给企业发个 “民生贡献奖” 之类的荣誉,提高积极性? 17. 与建筑合建的出地面设施给 3 倍奖励,若无偿移交面积大,建议阶梯化奖励,例如提升到 4 倍,加大激励力度。 18. 地下停车场 20% 的自持经营面积上限,对泊位超 150 个的项目,建议额外增加额度。 19. “竖井式” 停车场仅转换层算面积,建议再明确不计入容积率的具体核算标准,避免后续争议。 20. 提高地下空间的利用是好事,支持支持。但地下餐饮区最好要单独设置油烟集中排放管道,且远离居民楼,避免楼下商业餐饮油烟影响楼上住户。 | 部分采纳 | | 1. 本措施第(二)条第5款,针对自有存量用地增设地下空间突破地块总价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办理方式。 2. 本措施第(二)条第5款:“在自有存量用地上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 地下空间建设的复杂性。地下空间受限于地质、管线、文物等不可控因素,如涉及新增地下空间功能,或是因增改商业、科研等功能或突破地块主导性质,消防、人防、抗震、通风、疏散等技术标准将整体提升,因此必须坚持“先评估、再论证、后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控规调整的法定程序,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城市安全,也要保障投资人权益同步落地。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4. 鼓励引入适宜地下条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新兴支柱产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5. 后续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6. 本措施对自有存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了规划路径,后续将进一步提升控规审批效率。 7. 符合增设地下空间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的,应按照政策落实完整报建审批流程。 8.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分局均可办理。 9. 建议由拟开发业主与权益人先行沟通。 10. 本措施明确,地上、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可分别核算,但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可向地上腾挪。涉及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超出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或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应按控规调整路径进行办理。 11. 允许配建或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均与地下空间的功能相关,涉及经营性功能,出让金不可减免。 12. 已出让用地需要增加地下连接体的具体供应方式,在具体申请前需要与连通地块的业主充分沟通。 13. 本措施明确,地上、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可分别核算,但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可向地上腾挪。 14. 允许配建和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并非传统模式下的普通商业功能,是为了鼓励地块的地下空间互联互通给予的支持性政策;而且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需要结合地下连接体、地下公共通道等空间设置,也不具备无条件扩充的可行性。 15. 地下连接体从规划、供应、计收等多方面均给予了政策便利并简化流程。 16.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结合居民诉求增设公共服务设施。 17. 出地面设施与建筑合建所奖励的无偿移交部分的3倍,已是全国各大城市中可参照的最大激励,而且移交的部分成本由接收单位承担,且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18. 增设≥50泊的地下公共停车场,统一按照20%比例给予,与《91麻豆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2号)一致。 19. “竖井式”“沉井式”等新技术建设地下停车设施不计入容积率。 20.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餐饮,在排烟、通风、消防等一系列均应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并执行。 | |
9 | | 陈先生 | 公益性地下空间划拨供应,建议与主体项目同步办理审批,不用单独走流程。 | 已采纳 | | 21. 根据本措施,如采用地上地下结建方式,可一并办理审批,无需单独走流程。 | |
10 | | 黄先生 | 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 已采纳 | | 后续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11 | | 沈先生 | 企业土地出让金压力较大,首次出让地下空间先租后让,土地出让金扣除租金后,建议允许分期缴清,减轻资金压力。 | 未采纳 | | 本措施第(十五)条:“首次出让的地下空间除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情形以外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可分期缴纳。” | |
12 | | 沈先生 | 对于企业效率就是金钱,缩短行政审批流程可以节省成本提升产出。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 已采纳 | | 一方面,根据本措施,采用长期租赁、弹性出让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可有效降低企业前期成本,另一方面,后续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优化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13 | | 曌生生 | 1、已出让的地块可以再次利用地下空间是一件有利于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好事,但建议要加强审批监管,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对已出让土地利用开发地下空间的流程审批要简化和高效,加强政策落地的可实操性,增强政策实操的指引性。 2、当前广州好多商场的人流量和经营情况都不是很景气,此次提到的奖励自持经营面积要做好规划,要符合广州的产业规划,带动区域经济。 | 已采纳 | | 后续结合政策进行宣讲和细化指引,保证措施能有效落实。 通过允许配将和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地下空间。 | |
14 | | 曌生生 | 1、企业把地下空间从非经营性改成经营性,要是引入的产业符合广州重点产业方向,除了暂缓收出让金,能不能再给点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 2、产业类型符合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建议都可以享受相关优惠,包括暂缓计收土地出让金等。 | 已采纳 | | 自有存量地下空间变更功能,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税收优惠不属于本措施可规定的内容,需企业与税务部门沟通,并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鼓励引入适宜地下条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新兴支柱产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以降低用地单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 |
15 | | 曾结婷 | 如果增设地下空间,超出了原来的容积率,是不是也有相应的政策? | 已采纳 | | 本措施第(二)条第5款,针对自有存量用地增设地下空间突破地块总价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办理方式。 | |
16 | | 陈嘉毅 | 已出让的地块可以再次利用地下空间是一件有利于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好事,但建议要加强审批监管,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对已出让土地利用开发地下空间的流程审批要简化和高效,加强政策落地的可实操性,增强政策实操的指引性。 | 已采纳 | | 后续结合政策进行宣讲和细化指引,保证措施能有效落实。 | |
17 | | 曾结婷 | 如果增设地下空间,超出了原来的容积率,是不是也有相应的政策? | 已采纳 | | 本措施第(二)条第5款,针对自有存量用地增设地下空间突破地块总价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办理方式。 | |
18 | | 邝焯坤 | 建议既有建筑,增加地下空间,涉及使用功能调整,超过容积率的,建议可直接报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已采纳 | | 地下空间建设的复杂性。地下空间受限于地质、管线、文物等不可控因素,如涉及新增地下空间功能,或是因增改商业、科研等功能或突破地块主导性质,消防、人防、抗震、通风、疏散等技术标准将整体提升,因此必须坚持“先评估、再论证、后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控规调整的法定程序,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城市安全,也要保障投资人权益同步落地。 后续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19 | | 黎先生 | 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 已采纳 | | 后续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20 | | 廖先生 | 1、产业类型符合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建议都可以享受相关优惠,包括暂缓计收土地出让金等。 2、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3、首次出让地下空间先租后让,土地出让金扣除租金后,建议允许分期缴清,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 部分采纳 | | 鼓励引入适宜地下条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新兴支柱产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以降低用地单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后续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本措施第(十五)条:“首次出让的地下空间除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情形以外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可分期缴纳。” | |
21 | | 一张一弛 | 产业类型符合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建议都可以享受相关优惠,包括暂缓计收土地出让金等。 | 已采纳 | | 鼓励引入适宜地下条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新兴支柱产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以降低用地单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 |
22 | | 陈先生 | 1、已出让的地块可以再次利用地下空间是提高土地利用好事,但是否有对历史地块的地下出让金的减免? 2、已出让的地块可以再次利用地下空间是一件有利于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好事,但建议要加强审批监管,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对已出让土地利用开发地下空间的流程审批要简化和高效,加强政策落地的可实操性,增强政策实操的指引性。 3、如果增设地下空间,超出了原来的容积率,是不是也有相应的政策? | 已采纳 | | 出让金减免不符合国家政策有关规定,自有存量用地新增地下空间功能,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以降低用地单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新增或调整的地下空间功能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如不符合或突破的,应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深度的规划论证,明确地下空间的管控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征询意见、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本措施第(二)条第5款,针对自有存量用地增设地下空间突破地块总价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办理方式。 | |
23 | | 阿米达 | 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 已采纳 | | 后续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24 | | 张先生 | 1. 建议制定并出台《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技术规定》,作为指导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强制性依据。 该规定应统一明确地下空间的竖向高程(标高)、净高、通道宽度、接口标准等关键参数,确保新建项目在设计阶段即具备互联互通的物理条件,避免因标准不一导致后期连通困难。建议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每五年组织一次全面检讨与修订,以适应技术发展和城市需求变化。 2. 建议在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已建成地下空间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不得以关闭或限制使用公共连通通道为条件,向后续实施互联互通的建设单位索取额外补偿或附加不合理要求。此举旨在保障城市公共连通网络的完整性和开放性,维护公共利益。 3. 针对涉及多个建设单位的地下空间互联互通项目,建议设立由区政府牵头的专项协调机构。 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方的权益分配、建设时序、成本分摊等事宜,形成统一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避免因权属纠纷导致“断头路”。 4. 鉴于地下空间开发涉及规划、自然资源、住建、交通、人防、文物、水务等多个职能部门,建议在市级层面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联席会议”或类似高效协调机制,并设立常设协调办公室。 该机制应明确牵头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审查、问题会商的标准化流程,切实解决“多头管理、协调不畅”的现实难题。 5. 建议在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时,同步规划并配建适量的地下综合管廊或预留管线通道空间。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将管线入廊需求纳入项目整体设计,实现“一次开挖、多方受益”,有效降低未来管线下地的重复开挖成本和社会影响,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集约化水平。 | 已采纳 | | 已采纳,后续将进一步落实。 后续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落实。 后续在项目推进中,结合项目一案一策,具体条件具体分析。 后续结合实际项目,按需落实。 后续结合项目实际落实。 | |
25 | | 融 | 为有效破解老市区及珠江新城 “停车难、停车贵” 的突出问题,建议充分挖掘城市公共空间的地下潜力,将停车场建设与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规划相融合,利用其地下空间布局停车设施。此类建设模式既可避免占用地面有限的公共活动空间,又能最大化利用土地资源,为老市区、珠江新城核心区域补充大量停车泊位,从供给端缓解停车资源紧张的现状。同时,建议优先在热门景点、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周边,推进此类地下停车场建设,精准匹配高停车需求区域,进一步提升市民出行停车的便利性。 | 已采纳 | | 本措施第(四)条第1款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与绿地、公交场站等产权清晰的非自有公共设施用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第4款鼓励采用“竖井式”“沉井式”等新技术建设地下停车设施。 | |
26 | | 稻穗下的神经娃 | 利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下面建设停车场,老市区和珠江新城就可以大幅度解决停车难停车贵的问题,建议在热门景点和人流量高的场所附近多建一些,方便大家出行停车,停车费不要太贵,机械车库少一些,不好停。 支持地铁站点与商业、公共设施在地下连通,出行就不用日晒雨淋,建议通道不要太弯弯绕绕、通道做宽一些和做好通道指引。 | 已采纳 | | 本措施第(四)条第1款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与绿地、公交场站等产权清晰的非自有公共设施用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 为鼓励地下空间互联互通,提出了允许配建或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27 | | 竑 | 支持地铁站点与商业、公共设施在地下连通,出行就不用日晒雨淋,建议通道不要太弯弯绕绕、通道做宽一些和做好通道指引。 | 已采纳 | | 为鼓励地下空间互联互通,提出了允许配建或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28 | | 三省 | 自持经营性面积暂缓收出让金,建议允许后续补缴的出让金可以分期缴清。 鼓励类产业暂缓收出让金,若后续扩大投资,是不是可以延长暂缓期限或给予部分出让金减免。 | 部分 采纳 | | 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类型的产业,均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以降低用地单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 |
29 | | 稻田里的锦鲤 | 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 已采纳 | | 后续我局将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30 | | 红 | 支持地铁站点与商业、公共设施在地下连通,出行就不用日晒雨淋,建议通道不要太弯弯绕绕、通道做宽一些和做好通道指引。 | 已采纳 | | 为鼓励地下空间互联互通,提出了允许配建或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31 | | 热心市民 | 支持地铁站点与商业、公共设施在地下连通,出行方便也不用日晒雨淋,建议通道不要太复杂、通道做宽点和做好通道指引。 | 已采纳 | | 为鼓励地下空间互联互通,提出了允许配建或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32 | | 逝水流年 | 地下空间与地表分别办规划许可,建议合并部分申请材料,提高效率。 | 已采纳 | | 后续将结合实际项目具体考虑。 | |
33 | | 我想吃肉 | 跟地铁合建的以后只给面积了,还要给钱买,不能还按以前给钱买吗?“12218”都有什么产业?能不能讲清楚鼓励哪些哪些不鼓励?鼓励为什么不都鼓励?多振兴经济啊。还有,报批流程不能尽量简化吗?提效率助经济啊。既然地上地下容积率单独计算,那些地下空间调整功能的,直接按建证调整不行吗,还按公示、规委会、市政府审议、规划设计条件搞下来,行政流程都好几年了。其实把需要做的专业研究审批加上去就行啦,去掉一堆行政审批流程才有落地可能的啊。要不然研究这么久出台这个政策,根本没有人会有啊。多考虑考虑经济形式,有好政策要落实才真的能够惠民的啊。 | 已采纳 | | 地铁出入口与地块建筑合建,按照措施规定是奖励给地块,而且接收方需承担建设成本。 鼓励适宜地下布局的产业,也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停车场等项目。 地上地下容积率分别核算,为了不用地下空间占据地面的建设量,能更好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建设的复杂性。地下空间受限于地质、管线、文物等不可控因素,如涉及新增地下空间功能,或是因增改商业、科研等功能或突破地块主导性质,消防、人防、抗震、通风、疏散等技术标准将整体提升,因此必须坚持“先评估、再论证、后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控规调整的法定程序,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城市安全,也要保障投资人权益同步落地。但后续我局将研究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34 | | 大象 | 针对(十八)探索地下空间单独确权。现地下室已经可以分区联合验收,建议落实全市执行可单独办理对应核实范围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已采纳 | | 后续将结合项目实际探索落实。 | |
35 | | LIANG | 产业类型符合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建议都可以享受相关优惠,包括暂缓计收土地出让金等。 | 已采纳 | | 鼓励引入适宜地下条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新兴支柱产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 |
36 | | 高小姐 | 自持经营性面积暂缓收出让金,建议允许后续补缴的出让金可以分期缴清。 | 已采纳 | | 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除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情形以外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支持分期缴纳。 | |
37 | | 前期开发 | 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 已采纳 | | 后续我局将研究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38 | | 热心市民 | 5.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 已采纳 | | 后续我局将研究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39 | | 月月 | 利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下面建设停车场,老市区和珠江新城就可以大幅度解决停车难停车贵的问题,建议在热门景点和人流量高的场所附近多建一些,方便大家出行停车,停车费不要太贵,机械车库少一些,不好停。 | 已采纳 | | 本措施第(四)条第1款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与绿地、公交场站等产权清晰的非自有公共设施用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 | |
40 | | 孔 | 详细规划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时间很长,建议合并公示与征询意见环节,缩短整体流程周期。 | 已采纳 | | 后续我局将研究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41 | | 彭先生 | 对于已出让的地块,若申请增加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是否可以开设专门的审批程序专门针对这类项目的审批,优先安排审批,缩短审批周期。另外,具体办理的委办局及部门,也建议在措施里面明确。 | 已采纳 | | 后续我局将研究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42 | | 邓 | A、B地块中间符合建设连接体的条件,A业主想做地下连接,要自己去找B业主吗?还是有哪个部门可以负责协商?建议可以提供一个协商平台。 | 已采纳 | | 本措施第(七)条第1款针对已出让用地需要增加地下连接体的具体供应方式,在具体申请前需要与连通地块的业主充分沟通。 | |
43 | | 黎小姐 | 虽然已出让地块增设地下空间,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那后续的流程如何办理,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议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如果要调整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有没有明确的指引,以便可以更好地利用地下面积。 | 已采纳 | | 新增或调整的地下空间功能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如调整的地下空间使用功能不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或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应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深度的规划论证,明确地下空间的管控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征询意见、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 |
44 | (二)7.鼓励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利用地下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增设、调整地下空间超出地块主导用地性质的,或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应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深度的规划论证,明确地下空间的管控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征询意见、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 市民 | 第二(7)新增是否适用与已出让的。 | 已采纳 | | 自有存量用地调整的地下空间使用功能不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或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应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深度的规划论证,明确地下空间的管控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征询意见、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 |
45 | (二)6.已出让地块,建设单位可在自有用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涉及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后再行申请增加或调整)。增设地下空间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在满足规划要求下可以腾挪。 | 林哥 | 建议第一大点的第(二)点的第6小点中,增加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做法。建议修改为:已出让地块,建设单位可在自有用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涉及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后再行申请增加或调整)。增设地下空间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在满足规划要求下可以腾挪。增设、调整地下空间超出地块主导用地性质的,或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应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深度的规划论证,明确地下空间的管控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征询意见、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 已采纳 | | 本措施已将已出让地块符合主导功能、不突破和不符合、突破的均列为一条。 | (二)5.鼓励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开发地下空间,补足片区商业设施、公服设施配套不足的问题。鼓励引入适宜地下条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新兴支柱产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 在自有存量用地上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自有存量用地上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超出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或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以及在非自有用地上申请增加地下空间功能的,应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深度的规划论证,明确地下空间的管控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征询意见、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
46 | (二)6.已出让地块,建设单位可在自有用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涉及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后再行申请增加或调整)。增设地下空间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在满足规划要求下可以腾挪。 | 陈小姐 | 建议修改第一大点第(二)小点中的第6点。修改为:已出让地块,建设单位可在自有用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涉及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后再行申请增加或调整)。增设地下空间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在满足规划要求下可以腾挪。增设、调整地下空间超出地块主导用地性质的,或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应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深度的规划论证,明确地下空间的管控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征询意见、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 已采纳 | | 本措施已将已出让地块符合主导功能、不突破和不符合、突破的均列为一条。 | (二)5.鼓励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开发地下空间,补足片区商业设施、公服设施配套不足的问题。鼓励引入适宜地下条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新兴支柱产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 在自有存量用地上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自有存量用地上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超出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或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以及在非自有用地上申请增加地下空间功能的,应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深度的规划论证,明确地下空间的管控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征询意见、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
47 | | 阿米达 | 鼓励类产业暂缓收出让金,如果后续增加投资,建议适当延长暂缓期限或给予部分出让金减免。 | 已采纳 | | 出让金减免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以降低用地单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除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情形以外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支持分期缴纳。 | |
48 | | 市民热线 | 1、已建好的建筑要增加地下空间,如果跟主导属性一致、不超过容积率,建议直接报审; 2、既有建筑,增加地下空间,涉及使用功能调整,超过容积率的,建议可直接报审; 3、总规未明确指标的地下空间开发,要经过论证、公示、规委会审议等多步环节,建议简化流程,提速审批周期。 | 部分 采纳 | | 本措施已提出:增设地下空间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空间建设的复杂性。地下空间受限于地质、管线、文物等不可控因素,如涉及新增地下空间功能,或是因增改商业、科研等功能或突破地块主导性质,消防、人防、抗震、通风、疏散等技术标准将整体提升,因此必须坚持“先评估、再论证、后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控规调整的法定程序,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城市安全,也要保障投资人权益同步落地。 后续我局将研究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跟紧项目建设进度。 | |
49 | | Ns | 建议加大企业配建公共地下空间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促进公共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 | 已考虑 | | 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做法,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30%奖励已是最高比例规定。允许配建和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并非传统模式下的普通商业功能,是为了鼓励地块的地下空间互联互通给予的支持性政策;而且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需要结合地下连接体、地下公共通道等空间设置,也不具备无条件扩充的可行性。 | |
50 | | 猫的天涯 | 应增加对已出让土地或已确权但不计容物业,如需要局部增加经营性容积率,如何获取规划条件的条款。如:是否以修规方案为依据?规划条件核实如何界定与已验收投入使用位置之间的关系? 另外,已出让土地或已确权但不计容物业,是否可以通过10年短租类似形式来灵活处理增加经营性容积率问题?建议予以考虑。 | 已采纳 | | 自有存量土地如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超出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或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应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深度的规划论证,明确地下空间的管控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征询意见、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以降低用地单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 |
51 | (二)6.已出让地块,建设单位可在自有用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涉及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后再行申请增加或调整)。增设地下空间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在满足规划要求下可以腾挪。 (七)明确首次出让地下空间供应方式。对于首次出让的地下空间非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可支持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八)明确已建成地下空间供应方式。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依法完善供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 | 周小姐 | 对于第(二)6:“已出让地块,建设单位可在自有用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涉及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后再行申请增加或调整)。增设地下空间符合地块主导用地性质,且不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在满足规划要求下可以腾挪。”此条建议增加突破容积率的做法指引。 尤其是对已取得不动产证的地下空间(原不计容),现需要局部增加经营性计容面积,如何重新获取规划设计条件?如何解决原不计容已建与改建后计容部分的修规报建、规划设计条件核实等一系列矛盾?新增经营性计容面积可以由原业主单位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获取?(均需明确) 对于:“(七)明确首次出让地下空间供应方式。对于首次出让的地下空间非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可支持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此条建议增加非首次出让,即已获取产权的地下空间也可以采用“先租后让”的方式实现经营性计容面积的增加。 “(八)明确已建成地下空间供应方式。”此条建议进一步明确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的流程,比如是否需要先调整控规,再按照后续流程补缴出让金及补签供地协议?并建议出台简化的手续,比如允许租赁10年而无需按照调整规划的流程进行? | 部分 采纳 | | 自有存量土地如申请增加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超出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或突破地块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应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深度的规划论证,明确地下空间的管控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征询意见、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详细规划,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本措施提出了地下连接体、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可移交类公服设施、出地面设施与地块建筑合建后可移交的部分等均允许配置或奖励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也都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并采用对应供应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本措施提出:“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依法完善供地手续。”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 |